据陕西省一份针对大中学生的调查资料显示,学生中有饮酒史的平均高达82%;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的一项调查也表明,广州市中小学生中有24.9%曾有过喝酒的经历,远远高于7.7%有过抽烟经历的比例。深圳市中小学生每年的节假日有160天以上,有15.6%的学生选择在节假日里与朋友聚餐,少不了要喝酒。不看这一串数字,还不知道中小学生竟然和酒有如此多的联系。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这是从源头上控制未成年人饮酒的举措。但是,不少商场和消费者并不知道这个管理办法。而且,这一管理办法似乎缺乏可操作性。
一个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法规涉及到销售商、未成年人以及相关执法机构,按照我们对现代法治的理解,这样的规范其实是三方面的权利契约,有关方面在制定该法规的时候,理所当然要征求利益相关各方的意见。如果公共管理部门不考虑各方的意见就颁布法规,就同现代法治社会理念有些不协调。
另外,如果制定法规与实施法规之间存在脱节,也可能导致法规的制定本身的可操作性差。有时候,一项法规对某些违法现象有所遏制,但是,也可能导致对其他领域的正当权益的损害。这说明法规制定必须慎重,最好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充分考虑新政策或法规的正面与负面后果。
未成年人的禁售令当然会受到家长欢迎,可是,商家和执法、监管部门怎么落实这一禁令确实是一个问题。首先,年龄怎么判断?除非要求购买酒类商品的消费者出示身份证,否则,通过肉眼去鉴别一个人是否成年,总存在风险。那么,我们就需要一个新的补充条款,要求消费者购买酒类商品必须出示身份证。这将给消费者带来很多麻烦,一旦某个人身份证丢失,意味着他将暂时失去购买酒类消费品的权利,同时,我们还要对用他人身份证购买酒类商品的行为颁布惩罚性约束条款。所以,禁售令要具有操作性,需要调动很大的公共管理资源乃至立法资源。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商品,不一定是自己饮用。笔者从童年开始,就提着酒瓶给家里买酒了,当时是颇为左邻右舍称道的。所以,这一具有前置性规范的禁令产生了法规的外部性。正如为了减少夜间犯罪就禁止人们夜间上街一样,同样损害到公众正当权益。
其实,禁售令的规范目标是不希望未成年人饮酒,为了达成这一目标,我们可以从其他途径去解决问题。比如加强学校与家庭教育,通过学校和家长去告知孩子饮酒的危害,培养健康意识和健全的消费习惯;也可以通过电视等传媒的公益广告去强化未成年人对饮酒危害的认识;另外,可以对酒吧、迪厅这类饮酒高危场所加强监管,严格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还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引诱、强迫未成年人饮酒的行为在法律上明确认定并给予制裁,甚至,还可以延伸到对正面渲染饮酒行为的影视节目作出约束。
目前,深圳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他们正在等待上级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细则。笔者也在等待,希望看到有关部门拿出特别的智慧保障“禁售令”的实施。(刘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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